《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含各区域直营店)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补充协议》、《岗位聘任书》等各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凡公司(含各区域直营店)与所招聘员工签订、履行、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通知书、协议书、证明书等除总部、中厨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发送以外,其余各区均由人力资源部发送至各区经理处,由各区经理视各店需求进行定向发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签订时间: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具体时间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送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经人力资源部授权(本办法涉及到的任何类似事件均适用),该通知可由各区经理发送,,不赘述】。如公司在用工前就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 经公司通知后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相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该人员离岗,不得继续留用)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不得继续留用;如果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须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与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实习大学生(未毕业)如学院有要求,则可签订三方协议,公司、员工、学院就业办各持一份(该协议书由实习生提供)。

第十二条 总部、中厨、四川区(除德阳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直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签订;外埠区域(含德阳店)直营店由所属区经理督导分店店长或负责人严格按本办法相关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公司与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签订后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更改(须签字盖印)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不再另签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执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签约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得低于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 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其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需在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中予以明确约定。岗位聘任书一式两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聘任书》由员工的直接上级与其签订,并经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后生效。

来源:未知 2013-05-28 11:55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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